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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及其产生办法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机关,是依法必设的集体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经理: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常设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财务帐目及业务执行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一般由不少于3人的成员组成,其中推选1名召集人。
5.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6.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一般实行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免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禁止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禁止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