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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选定企业类型及拟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住所(经营场所)后,即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敬请了解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的构成】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指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用以区别其它企业)+行业或经营特点(用以标明企业的主要营业范围)+组织形式(如经营部、中心、公司等,用以区别企业类型,除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不得称为公司)。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5.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