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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住所、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10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有公司住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我们郑重提醒您,住所、经营场所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住所或经营场所不仅是开展民事活动的处所,也是确定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民事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往往以是否送达至企业住所为判断标准。为此,务必保证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经审批,住宅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此外,我们提醒您,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可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营业面积等方面有专门规定,您选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该专门规定的要求。请向有关部门咨询进一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