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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选定企业类型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该类合伙企业,如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执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特殊行业除外);(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投资者选择企业类型应当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习惯慎重选择。我们建议您务必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此外,我们也提醒您,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的企业类型有强制性规定,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当采用公司形式设立;《邮政法》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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