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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谨慎!
新《公司法》第88条主要涉及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问题: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义务未产生。但如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股东仍需对受让人的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如果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消除,仍然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则受让人需与转让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义务未产生。但如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股东仍需对受让人的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如果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消除,仍然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则受让人需与转让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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